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本案鄰房佔用地為3.71㎡。 |
4 | 沿街步道面積為33.1㎡。 |
5 | 原核准壹層陽台面積誤植,更正後壹層陽台面積為18.84㎡,壹層面積為194.43㎡。 |
6 | 總樓地板面積更正前1053.47㎡,更正後為1053.07㎡。 |
7 | 容積率更正前220.11%,更正後為219.99%。 |
8 | 花台面積更正前32.92㎡,更正後為14.88㎡。 |
9 | 原申請雜項工程裝飾板:長2.2m寬0.2m高2.2m,更正後為0。 |
10 | 工程造價:1053.07(建物)+92.52(陽台)+14.88(花台)*5000+32458元(雜項工作物)=5834808元。 |
11 | 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依苗栗縣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規定計算之;允建容積面積:655.88(基本容積)+33.1*2(△FA)=722.08>721.44(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
12 | 允建容積率722.08/327.94=220.18%>設計容積率721.44/327.94=219.99%(ok!)。 |
13 | 併案申請使用執照謄本7份。 |
14 | 本案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計案件。 |
15 | 本案係屬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16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