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本案原地號苗栗市玉清段345等1筆地號,分割後變更為苗栗市玉清段345,345-1,345-2,345-4等4筆地號。 |
4 | 本案道路佔用地面積:0.78㎡,道路退縮地面積:2.42㎡,私設道路面積60㎡,其他面積313.61,合計基地面積:376.81㎡。 |
5 | 本案地上壹層使用類組漏值停車空間,併案更正為住宅,停車空間。 |
6 | 本案基地面積誤值為313.61㎡,併案更正為376.81㎡。 |
7 | 本案其他面積誤值為373.61㎡,併案更正為313.61㎡。 |
8 | 本案地上參層樓層高度誤值為3.6m,併案更正為3.3m。 |
9 | 本案為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10 | 本案係適用公寓大廈建築物。 |
11 | 併案申請使用執照謄本2份。 |
12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13 | 其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