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本案為89年1月28日農發條例修正前取得之農業用地。 |
4 | 領有104年08月12日苗農水管字第1040020610號水利建造物搭排水同意函。 |
5 | 有無農舍證明:中華民國104年05月13日公鄉建字第06288號。 |
6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發文日期:104年05月18日發文字號:公鄉農字第1040006290號。 |
7 | 領有104年02月16日府地劃字第1040030705號版橋完竣證明。 |
8 | 申請人資格審查結果符合規定,104年06月29日府農農字第1040132620號。 |
9 | 領有105年01月30日苗農水管字第1051050304號橋涵竣工證明。 |
10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