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本案為農發條例實施前取得之農地。 |
| 4 | 無農舍證明文號為103.04.22(103)年頭鎮農字第1030007961號。 |
| 5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文號為103.04.25(103)年頭鎮農字第1030009012號。 |
| 6 | 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符合規定文號為103年6月10日府農農字第1030121649號函。 |
| 7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愈期受罰。」 |
| 8 | 建築面積原設計69.56m2,變更設計為68.6m2,減少0.96m2。 |
| 9 | 壹樓面積原設計69.56m2,變更設計為68.6m2,減少0.96m2。 |
| 10 | 申請面積原設計69.56m2,變更設計為68.6m2,減少0.96m2。 |
| 11 | 建蔽率原設計8.92%,變更設計為8.8%,減少0.12%。 |
| 12 | 法定工程造價原設計271,000元,變更設計為268,000元,減少3,000元。 |
| 13 | 其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