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原地號苗栗縣竹南鎮海口段海口小段459-25,459-26,459-29,459-30,459-31,459-32,459-66等7筆地號,合併後變更為苗栗縣竹南鎮海口段海口小段459-25等1筆地號。 |
4 | 騎樓地(當空地)124.23㎡。 |
5 | 本案工程造價:2144.98㎡+191.88㎡(陽台面積)=2336.86㎡*$5,000=11,684,000元。 |
6 | 本案停車空間面積:法定(室內)296.86㎡9輛;自設(室內)98.96㎡3輛;自設(室外)41.25㎡3輛;合計437.07㎡15輛。 |
7 | 本案適用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獎勵容積,獎勵後法定容積率為233.85%,設計容積率為233.6%。 |
8 | 本案面臨未開闢計畫道路依內政部102.2.6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辦理。 |
9 | 本案為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10 | 本案係適用公寓大廈建築物。 |
11 | 本案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案件。 |
12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13 | 併案申請使用執照謄本19份。 |
14 | 其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