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本案純屬建築行為,不涉及開挖整地。 |
| 4 | 本案為農發條例實施前取得之農地。 |
| 5 | 無農舍證明文號為101.11.29(101)年頭鎮建字第1010028978號。 |
| 6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文號為102.05.23(102)年頭鎮農字第1020013065號。 |
| 7 | 基地位於山坡地管制範圍.本案不得有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底5條規定禁止污染之行為。 |
| 8 | 本案依據102年01月15日府商建字第1020011169號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核准函辦理。 |
| 9 | 建築物工程造價為146,000元.雜項工程造價為5,600元.總工程造價為151,600元。 |
| 10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11 | 本案依據102年09月10日府商建字第1020185064號簡易水土保持完工申報核准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