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本案係;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 4 | 都市計畫加註事項(詳建築線資料)。 |
| 5 | 本工程為交流道特定區都審審查範圍,本案依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府商都字第1000054186號都市設計審議核准函辦理。 |
| 6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7 | 基地因合併分割地號調整,原地號943號等1筆變更為943-2號等1筆,基地面積併案變更為107.1㎡,其他面積併案變更為107.1㎡。 |
| 8 | 原建蔽率56%變更為55.29%,原容積率151%變更為150.55%。 |
| 9 | 六合段941,943地號僅供私設道路通行不計入基地範圍。 |
| 10 | 原承造人之負責人張燈城變更為劉家振。 |
| 11 | 法定綠化面積(法定空地/2):19.74㎡,設計綠化面積:2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