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TWD97二度分帶參考座標:X座標313300Y座標2654673 |
2 | 花蓮市民勤段454-3、454-9地號共2筆土地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謝毓秀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起造人A2立業金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夏貴勇)興建地上4層地下1層1棟1戶「H2住宅」用途共計1棟1戶建築物。 |
3 | 結構簽證:李耀昇建築師。 |
4 | 節能簽證:李耀昇建築師。 |
5 | 地基調查報告簽證:李耀昇建築師。 |
6 | 基地位於非屬山坡地範圍。 |
7 | 基地位於為雨污水管制範圍。 |
8 | 本案免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
9 | 基地位於軍事禁限建管制範圍。 |
10 | 本案採10人份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量2.25CMD。 |
11 | 昇降梯數:1組 |
12 | 本案土石方數量經設計人簽證計算約挖方:1934.22立方公尺,如土方未平衡,營建剩餘土方處理計畫書,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至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審查。 |
13 | 原核發建築執照94年6月29日花建執照字第94A0839號、花建執照字第94A0840號逾期遺失作廢,並刊登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更生日報。 |
14 | 設置生活污水設施預建污字第0736-02號永信牌2.25CMD-計1座。 |
15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16 | 土地逕為分割,詳土地登記謄本,原地號花蓮市民勤段454、455地號,分割為花蓮市民勤段454-3、454-9地號。 |
17 | 基地面積調整,原基地面積為130.82㎡變更為131.0㎡,增加0.18㎡。 |
18 | 原其他基地面積111.71㎡變更為111.89㎡,增加0.18㎡。 |
19 | 原1樓門廊面積3.02㎡變更為4.33㎡,增加1.31㎡。 |
20 | 原1樓其他面積61.43㎡變更為60.12㎡,減少1.31㎡。 |
21 | 原設計建蔽率為58.32%變更為58.22%。 |
22 | 原設計容積率為197.56%變更為197.29%。 |
23 | 總樓地板面積誤植為284.45㎡,更正為325.9㎡。 |
24 | 建築面積誤植為65.45㎡,更正為65.15㎡。 |
25 | 容積樓地板面積為284.45㎡。 |
26 | 其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