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府農管字第1130115527號函容許作農作產銷設施-溫室使用。 |
| 2 | 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一項第二款未臨接計畫道路、編號道路之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農地免指建築線辦理。 |
| 3 | 結構專業技師:宸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莊育偉技師。 |
| 4 | 首次掛號日期:113年7月18日(法令適用日期:113年7月18日)(加註建照)。 |
| 5 | 本案位於部份山坡地地段經查核非屬山坡地地段管制範圍(加註建照)。 |
| 6 | 申報放樣,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放樣(加註建照/拆照-單獨申請拆除執照者,前項程序應於開工前審查核准) 。 |
| 7 | 本案申請興建之農舍(農業設施),副請本府農業局納入農地管理查核及違規取締作業追蹤列管(加註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