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民國111年11月02日府水坡字第1110306629號水保核准公文辦理 |
| 2 | 依民國112年4月14日桃市平公字第1120012800號搭排核准公文辦理 |
| 3 | 依民國112年2月24日工金字第11200019620號作業人數核准公文辦理 |
| 4 | 首次掛號日期:111年7月4日(法令適用日期:111年7月4日)(加註建照)。 |
| 5 | 本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加註建照)。 |
| 6 | 應於2樓版勘驗前辦妥消防審查手續(加註建照)。 |
| 7 | 申報放樣時檢附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及設施成品照片,場鑄部份由設計建築師簽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現場施工照片(加註建照)。 |
| 8 | 申報放樣時應檢附向電力、自來水、弱電系統(電信、寬頻)、天然氣(非供應區域免附)管線單位申辦受理之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
| 9 | 於放樣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放樣(加註建照/拆照)。 |
| 10 | 申報放樣必須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計畫(加註建照)。 |
| 11 | 申報放樣時需檢附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加註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