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原領執照(102)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平01641號,因執照逾期現辦理建造執照復照。 |
| 2 | 本案依法勘驗申報至壹層頂板完成。 |
| 3 | 本案屬都市計畫內新建建物,除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外,併同設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切換裝置,其圖說應於開工前經水務局核可,該切換裝置施做成果,應於使用執照前取得水務局核可文件(加註建照)。 |
| 4 | 申報開工時檢附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及設施成品照片,場鑄部份由設計建築師簽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現場施工照片(加註建照)。 |
| 5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向電力、自來水、弱電系統(電信、寬頻)、天然氣(非供應區域免附)管線單位申辦受理之證明文件(本市挖掘道路作業統一開挖期程為每年3、4、8、9、10月)(加註建照)。 |
| 6 | 於開工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開工(加註建照/拆照)。 |
| 7 | 本案申報開工及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登記文件(加註建照)。 |
| 8 | 放樣勘驗前:檢附自行開闢施工道路完成照片(新建5樓以下建築物道路寬度3.5公尺以上,6樓以上建築物道路寬度4.0公尺以上)(加註建照)。 |
| 9 | 使照前:臨出入口及道路側完成自行開闢道路(新建5樓以下建築物道路寬度3.5公尺以上,6樓以上建築物道路寬度4.0公尺以上)路面之鋪設,並完成排水設施接至既有公共排水系統(加註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