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2 | 本案壹樓停車空間部份不得做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 3 | 本案原有透天、大樓二區,此次驗收透天區,(大樓區未驗收);全區總樓地板面積30124.72㎡,圍牆長度647.27M,總工程造價222674209元,停車輛數:法定135輛、自設40輛,層棟戶數:地上7層地下2層5幢70棟177戶。 |
| 4 | 此次驗收(透天區)總樓地板面積15673.12㎡,圍牆長度633.02M,總工程造價107913109元,停車輛數:法定70輛,層棟戶數:地上5層4幢64棟64戶。 |
| 5 | 未驗收(大樓區)總樓地板面積14451.6㎡,圍牆長度14.25M,總工程造價114761100元,停車輛數:法定65輛、自設40輛,層棟戶數:地上7層地下2層1幢6棟113戶。 |
| 6 |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整,於96年9月19日桃府納收字第043310號提撥完成。 |
| 7 | 併案辦理建照之停車輛數正確為室內-地上70輛、地下105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