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整。於107年5月18日桃建寓字第1070033291號提撥完成。 |
| 2 | 併案辦理圍牆高度變更:原圍牆高度1.8m,變更後圍牆高度1.3m,其餘不變。 |
| 3 | 併案辦理更正:本案更正公文漏列更正後工程造價,應列更正後工程造價9,154,311元。 |
| 4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
| 5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台端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6 | 本案壹樓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 7 | 本案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須依法繼續做經常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