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章第六條第二款,基地側面或背面之土地為現有巷道者,得以空地計算。退縮地面積:2.95平方公尺計入法定空地。 |
| 2 | 併案更正承造人登記證字號為綜甲X字第A04387-001號 |
| 3 | 公寓大廈管理基金業已於105.05.24依規定提撥新台幣282,237元,繳納於市庫80285建築管理處保管金專戶. |
| 4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5 | 本案壹樓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 6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