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RC造四樓基礎。第一次變更日期:107.07.03. |
2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3 |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如下: |
4 | 停車空間原為室內1輛(36.29㎡),室外1輛(13.75㎡),變更為室外1輛(13.75㎡),減少1輛。 |
5 | 三樓樓地板面積原為235.08㎡,變更為229.34㎡,減少5.74㎡。 |
6 | 四樓樓地板面積原為175.38㎡,變更為31.32㎡,減少144.06㎡。 |
7 | 總樓地板面積原為961.78㎡,變更為811.98㎡,減少149.8㎡。 |
8 | 三樓陽台面積原為39.44㎡,變更為45.22㎡,增加5.78㎡。 |
9 | 容積率原為190.43%,變更為167.07%,減少23.36%。 |
10 | 總工程造價原為(4,868,000元)=雜項工程(59,000元)+建築工程(4,809,000元),變更為(4,119,000元)=雜項工程(59,000元)+建築工程(4,060,000元),減少749,000元。 |
11 | 其餘皆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