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一、基準容積樓地板面積11636㎡(400%)+2985.45㎡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36%)+1163.6㎡容積移轉獎勵(10%)=法定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15785.05㎡(551.72%)≧設計容積。 |
| 2 | 二、本案為結構外審案件(核准發文字號:111年12月5日北土技字第1112005259號)。 |
| 3 | 三、本案拆除執照(111)府都建拆字第00085號、(111)府都建拆字第00086號核准在案(全部拆除)。 |
| 4 | 四、本案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核准發文字號:111年12月8日府都發字第1110182870號)。 |
| 5 | 五、本案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容積獎勵案件(核准發文字號:111年7月29日府都更字第1110114383號)。 |
| 6 | 六、本案為容積移轉獎勵案件。(核准發文字號:111年9月23日府都發字第1110145174號)。 |
| 7 | 七、併案辦理室內裝修。 |
| 8 | 八、未設置中央空調設備。 |
| 9 | 九、未設置燃氣設備。 |
| 10 | 十、建築物設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依<建築法>第43條第2項、<新竹市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第5條第1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57條第1項規定辦理。 |
| 11 | 十一、本案屬汙水下水道到達區。 |
| 12 | 十二、本案申請「通過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評估」獎勵,保證金7,020,000元、「取得候選黃金級綠建築證書及取得綠建築標章」獎勵,保證金28,080,000元,應於本重建計畫案申請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 |
| 13 | 十三、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111年10月11日台水三操字第1110016256號,本案為新竹縣頭前溪水系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依新竹市政府111年11月11日府都建字第1110169921號及經濟部111年11月8日經授水字第11120216030號,同意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 14 | 十四、工程造價:333,832,000元(建築工程)+194,000元(雜項物工程),合計334,026,000元。 |
| 15 | 十五、道路占用面積=46.26㎡。 |
| 16 | 汽車停車面積:室內3483.55M2(無障礙汽車位4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