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工程RC造14層基礎(地上14層,地下2層)。 |
| 2 | 本案屬「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西北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使用分區:第一種住宅區,建蔽率:60%,容積率:180%。 |
| 3 |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綜合設計獎勵,建築執照預審核准函110年10月15日府都建字第1100155408號函,核准獎勵容積20%:911.52㎡;都市設計審議容積移轉核准函110年12月3日府都發字第1100180740號函,核准申請20%:911.52㎡。 |
| 4 | 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4557.6㎡(基準容積)+911.52㎡(綜合設計獎勵)+911.52㎡(容積移轉)=6380.64㎡;允建容積率:252%。 |
| 5 | 實設總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6380.11㎡;設計容積率:251.98%。 |
| 6 | 都審核准函號:110年10月28日府都發字第1100150662號。 |
| 7 | 經濟部水質水量保護區核准函號:110年10月20日經授水字第11020220780號。 |
| 8 | 建照執照預審核准函: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府都建字第1100155408號。 |
| 9 | 本案總樓地板面積(不含一層陽台面積)=12529.37㎡-32.8㎡(一樓陽台面積)=12496.57㎡。 |
| 10 | 停車位:汽車法定室內地下69輛、自設室內地下33輛,共102輛(2輛為無障礙車位);機車自設室內地下58輛、室外地上24輛,共82輛。 |
| 11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12 | 本案室內裝修併同建照辦理申請。 |
| 13 | 本案下水道為已到達地區。 |
| 14 | 汽車停車面積:138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