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變更理由:1.併案申請室裝.2.屋突1層原為電梯機房,面積24.97㎡變更後為樓電梯間,面積24.96㎡,面積減少0.01㎡,高度原為4.10M變更後為4.85M,增加0.75M. |
| 2 | 3.屋突2層原為水箱,面積15.91㎡變更後為電梯機房,面積15.73㎡,面積減少0.18㎡,高度原為1.90M變更後為2.40M,增加0.75M.4.工程造價原為8472000元變更後為8471000元,減少1000元. |
| 3 | 5.原應繳代金5026823元變更後為5027456元,增加633元. |
| 4 | 地下壹層法定機車位7輛,自設機車位7輛,防空避難設備170.20㎡ |
| 5 | 依110/11/03府都發字第1100162637號函,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符合(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第六點免再提會審議標準,原則同意備查. |
| 6 | 原竣工期限43個月,適用(本府110年5月26日府都建字第11000861821號公告)增加工程期限12個月,總核定建築期限55個月. |
| 7 | 依110/12/01府工水字第1100179761號函,基地位屬汙水下水道系統未到達地區.同意備查. |
| 8 | 本案符合依新竹市建築物附建停車空間繳納代金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規定,應設置5輛法定汽車位,實設置零輛停車位,以繳納代金代替。(6200+(151000*287.43)/1275.79)*25*5=5,027,456元 |
| 9 | 其餘不變. |
| 10 | 本工程為RC造7樓基礎。 |
| 11 | 本建案依「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埔頂路以南、新莊車站以西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辦理。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70%,容積率400%。 |
| 12 | 原竣工期限31個月,適用(本府109年3月24日府都建字第10900496291號公告)增加工程期限12個月,總核定建築期限43個月. |
| 13 | 依府工水字第10901396365號函,基地位屬公共下水道系統未到達地區. |
| 14 | 依府都發字第1090139315號函,第237次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本報告書辦理. |
| 15 | 本案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 16 | 本案申領使用執照應將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副本,檢送地政機關,所在地區區公所,建築物使用管理單位,建檔運用. |
| 17 | 依<新竹市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作業原則>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通知所在地區區公所予列管定期追蹤檢查,辦理現場複查,經巡查有二次施工違建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 |
| 18 | 經巡查有二次施工違建者,依<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民國107年05月02日版)>,本自治條例公布後之新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其拆除費用依第四條規定之標準計算,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
| 19 | 經巡查有二次施工違建者,依<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民國107年05月02日版)>,拆除費用由本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人依限繳納,逾期限繳納者,每逾三日應按收取費用加收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繳而... |
| 20 | 續前項...經催繳而仍未繳納者,除加收百分之十滯納金外,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之. |
| 21 | 本案申領使用執照時,一併檢討建築物各向外觀立面,遮陽板,裝飾板,裝飾物,陽台,屋簷,露臺,出入口雨遮,雨遮,花台,屋頂突出物,天井,挑空,夾層相片,無預留鋼筋及不必要之預管,並清理整潔. |
| 22 | 本案申領使用執照時,不得蓄意為日後二次施工違規預留空間,建築物外部門窗及各防火門窗依核准圖全部裝設完竣. |
| 23 |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新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 24 |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得通報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查察. |
| 25 | 開業建築師受起造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時,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圖進行比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出具:陽台,花台外牆拆除外推.陽台加窗或欄柵式防盜窗.夾層違章建築.水平或垂直增建之違章建築. |
| 26 | 將原合法之挑空設計,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將挑空部分補平.利用挑高的樓層,在原有的空間,高度下,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加設另一樓層或部分樓層亦即夾層. |
| 27 | 利用複層式之空間高低變化,在領得使用執照後,於原係供作空間變化之四.二公尺部分擅自增設另一樓層. |
| 28 | 建築師就屋頂及法定空地與竣工圖比對有違章建築時,並協助通報主管建築機關查處. |
| 29 | 1層店鋪面積=9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