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屋頂層面積變更前為224.29(m2),變更後為210.22(m2). |
| 2 | 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前為2013.44(m2),變更後為1999.37(m2). |
| 3 | 工程造價變更前為10510000元,變更後為10437000元. |
| 4 | 其餘不變. |
| 5 | 106年8月7日府工建字第1060113937號(104)府工建字第192號建造執照第一次變更設計准予更正建築物概要表 突出物001層面積:原「突出物001層面積224.29㎡」正確為「突出物001層面積210.22㎡」。 |
| 6 | 106年10月31日府工建字第1060154272號因申請書、補充說明及建築圖(A-1)誤植停車空間數量原「法定停車位7輛、自設停車位3輛,共設10輛」更正為「法定停車位7輛、自設停車位5,共設12輛」。 |
| 7 | 停車空間面積: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