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道路佔用地7.23㎡,(詳圖A1-2基地面積分割計算示意圖,面臨計劃道路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
| 2 | 停車空間面積:803㎡。 |
| 3 | 發文日期:103年11月10日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30199701號本事務所執領貴府核發(103)府工建字第302號建造執照,因申請建照執照時誤填及漏列事項如下: |
| 4 | 建造執照申請書【建築概要】內總樓地板面積筆誤為6449.39㎡准予更正為5945.57㎡。 |
| 5 | 建造執照申請書【建築概要】內建築面積之其他面積筆誤為2062.76㎡准予更正為1777.74㎡。 |
| 6 | 建造執照申請書【建築概要】內設計建蔽率筆誤為55.51%准予更正為47.84%。 |
| 7 | 建造執照申請書【建築概要】內設計容積率筆誤為108.81%准予更正為95.65%。 |
| 8 | 本基地上領有貴府核發(102)府工使字第388號使用執造樓地板面積為503.82㎡,本次新建(103)府工建字第302號建造執照樓地板面積為5945.57㎡,合計總樓地板面積為6449.39㎡。 |
| 9 | 本基地上領有貴府核發(102)府工使字第388號使用執造【建築面積】之其他面積為285.02㎡,本次新建【建築面積】之其他面積為1777.74㎡,合計建築面積為2062.76㎡。 |
| 10 | 依上述建築面積核算建蔽率計算如下:2062.76/(3827.77-111.74)*100%=55.51%。 |
| 11 | 本基地上領有貴府核發(102)府工使字第388號使用執造容積面積為503.82㎡,本次新建容積面積為3661.09㎡,合計總容積面積為4164.91㎡。 |
| 12 | 依上述容積面積核算容積率計算如下:4164.91/3827.77*100%=108.81%。 |
| 13 | 本次新建雜項工程造價為2,254,225元,建築工程造價為30,916,964元,合計工程造價為33,171,000元。 |
| 14 | 本基地上領有貴府核發(102)府工使字第388號使用執造工程造價為3,156,000元,本次新建工程造價為33,171,000元,合計總工程造價36,327,000元。 |
| 15 | 本次申請建築執照變更設計變更理由如下: |
| 16 | 壹樓樓地板面積合計不變情況下,僅商場B1,B2,B5,B6與梯廳間之隔牆改成防火捲門。 |
| 17 | 貳樓樓地板面積合計不變情況下,僅飲食店B7,B10與梯廳間之隔牆移動。 |
| 18 | 原甲梯面積49.39㎡,變更後為73.91㎡,增加24.52㎡。 |
| 19 | 原B7單戶面積396.73㎡,變更後為372.21㎡,減少24.52㎡。 |
| 20 | 原乙梯面積49.39㎡,變更後為73.91㎡,增加24.52㎡。 |
| 21 | 原B10單戶面積299.48㎡,變更後為274.96㎡,減少24.52㎡。 |
| 22 | 其餘不變。 |
| 23 | 起造人清雲股份有限公司領有本府核發(103)府工建字第302號建造執照,貴事務所申請建造執照第一次變更設計時,建照第1次變更設計附表停車空間、加註事項、其他補充說明誤繕,准予更正第一次變更設計建造執照,更正如下: |
| 24 | 停車空間誤繕為:1.平面、大型車、法定、室內、地下、 52輛、 715㎡。2.平面、大型車、自設、室內、地下、3輛、41.25㎡。平面、大型車、自設、室外、地上、3輛、45㎡。 |
| 25 | 停車空間正確為:1.平面、大型車、法定、室內、地下、 45輛、 634.25㎡。平面2.小型車、法定、室內、地下、7輛、86.63㎡。3.平面、小型車、自設、室內、地下、3輛、37.12㎡。4.平面、大型車、自設、室 外、地上、3輛、45㎡。 |
| 26 | 加註事項第二點停車空間面積誤繕為:800㎡,正確為803㎡。 |
| 27 | 加註事項第十三點雜項工程造價誤繕為2,254,255元,正確為2,254,225元,無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