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1.依據「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變更計劃案」明定,新竹市明湖段644等一筆地號為公共設施用地-商業設施(市場、閭鄰商業中心)。 |
| 2 | 2.本案為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設計案件。 |
| 3 | 3.原竣工期限55個月,適用《本府109年3月24日府都建字第10900496291號公告》增加工程期限12個月,總核定建築期限67個月。 |
| 4 | 5.本案開發行為,若未依核准項目作業擅自變更或有違反「農委會相關免擬具水保計畫函釋」內容,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補辦程序,並依水土保持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 5 | 6.本次申請開發建築許可核備號函如下: |
| 6 | 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竹市環綜字第1090030700號函。 |
| 7 | 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說明書:依本府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處產生字第1090012457號函說明二辦理,「純建築行為」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簽證說明。 |
| 8 |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新竹市政府109年9月10日府都建字第1090138514號(第二次變更設計)。 |
| 9 | 本案合併室內裝修。 |
| 10 | 本案建照申請時筆誤將停車空間數量寫錯,原為"總設計輛數256輛,法定輛數84輛,自行增設輛數172輛"",正確應為"總設計輛數254輛,法定輛數84輛,自行增設輛數:170輛"。 |
| 11 | 本案為專用下水道。 |
| 12 | 本工程為RC造6樓基礎。 |
| 13 | 汽車停車空間面積:室內7342.74㎡、室外566.5㎡。ˉ |
| 14 | 無障礙汽車位:6輛。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