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法定容積率400%,實設容積率399.92%;獎勵容積率80%,實設獎勵容積率80%;實設容積率合計:479.92%。 |
2 | 109年3月25日都市設計審議第三次變更設計核准在案,核准文號:府都發字第1090048108號。 |
3 | 109年5月14日都市計畫基地綜合設計簡便流程核准在案,核准文號:府都建字第1090058516號。 |
4 | 依106年8月7日府都建字第1060113924號辦理,有關人行道認養部分已於109年12月17日府工養字第1090192292號函同意認養2年,認養期限自民國110年01月01日至111年12月31日。 |
5 | 依本府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府都發字第1090048108號,說明五(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應負責將認養事宜移交大廈管理委員會,由其承接原認養行政契約之管理維護責任。 |
6 | 本案屬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到達地區。 |
7 | 一層店鋪面積合計:2394.63m2、一層商場面積合計:1860.19m2、二層店鋪面積合計:2193.5m2、二層商場面積合計:2338.03m2。 |
8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 |
9 | 原法定汽車數633輛係為誤植,更正為631輛,原自設汽車數393係為誤植,更正為395輛,(總計:大型車法定停車位511輛、小型車法定停車位118輛、法定裝卸停車位2輛,合計631輛;大型車自設停車位308輛、小型車自設停車位86輛、 |
10 | 自設裝卸停車位1輛,合計395輛),總汽車停車位數不變,本次併同使照辦理更正停車位。 |
11 | 無障礙汽車位:16輛。 |
12 | 無障礙機車位:4輛。 |
13 | 裝卸位:3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