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次申請部份使用執照為第1次,申請範圍A.B.C.D.E戶為RC造(四樓基礎)地上4層5棟5戶.工程造價為3,307,000元,雜項工程造價950,000元,合計4,257,000元.建築物高度12.6m﹑簷高12.45m﹑道路佔用地152.75㎡。 |
2 | 原核准建築基地為明湖段755.755-2-3-4-5-6-7-8-9-10-11地號等11筆土地,本次申請部份使用執照基地為明湖段755-5-6-7-8-9-10-11地號等7筆。 |
3 | 原核准停車空間法定2輛,自行增設8輛,合計10輛,本次申請法定2輛,自行增設3輛,合計5輛,尚未申請自行增設5輛,合計5輛。 |
4 | 尚未申請部份使用執照F.G.H.I.戶為RC造(四樓基礎)地上4層4棟4戶,工程造價3,227,000元,建築物高度12.4㎡.簷高12.25㎡。 |
5 | 餘部份使用內容詳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