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2 | 開挖營建剩餘土石方708立方公尺已取得福宏土資場證明文件(憑證98-5693~5741) |
3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綠美化。 |
4 | 檢附消防及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5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7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管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8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9 | 請檢附候綠建築證書合格文件方得申報開工。 |
10 | 請依照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內容施工,涉及變更設計應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據以辦理。 |
11 | 開挖營建剩餘土石方708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收容同意書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