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據102.07.16府建管字第1020153462號准予加註併案辦理法定空地分割,內容如下: |
2 | 原本縣埤頭鄉連交厝段499、500、501地號土地已重測並增加分割為埤頭鄉振興段63、63-1、64、65地號土地。 |
3 | 原連交厝499地號土地重測前面積938㎡,重測分割後為振興段65地號、面積960㎡。 |
4 | 原連交厝500地號土地重測前面積5472㎡,重測分割後為振興段63地號、面積3702㎡及振興段63-1地號、面積1763㎡。 |
5 | 原連交厝501地號土地重測前面積925㎡,重測分割後為振興段64地號、面積919㎡。 |
6 | 本案原基地埤頭鄉連交厝499、500、501地號土地(合計面積為7335㎡),經法定空地分割變更為埤頭鄉振興段63、64、65地號土地(編號A),基地面積合計5581㎡,及埤頭鄉振興段63-1地號土地(編號B),基地面積合計1763㎡。 |
7 | (編號A)及(編號B)土地原領有66彰建都字第6161號使用執照(補發號碼:75彰建都(使)字第11051號),(編號B)土地原領有(96)府建管(使)字第0160325號使用執照。 |
8 | 本案法定空地分割後編號(A)土地建蔽率為22.49%、容積率為22.49%,編號(B)土地建蔽率為66.4%、容積率為67.53%,使(96)府建管(使)字第0160325號使用執照之原建蔽67%變更為66.4%,原容積率66%變更為67.53%。 |
9 | 併案辦理法定空地分割說明加註於75彰建都(使)字第11051號及(96)府建管(使)字第0160325號使用執照,並套繪於本府建管資訊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