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使用執照(63)鹿柳建字第450號全部拆除,使用執照繳回作廢。 |
| 2 | 本案拆除後廢棄鋼筋,鋁料(門窗)等金屬,由營造廠拆除回收再利用。 |
| 3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剩餘土石方數量119.22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所建設觀光課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 |
| 4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境界鑑定及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本案擅自拆除(63)鹿柳建字第450號部分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茲因同法第86條第1項第3款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及未依規定申報開工、竣工,違反建築法第56條規定,茲因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合計新台幣1萬6,000元 |
| 6 | 副知戶政事務所(取消門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