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1月28日府農畜字第1130274853號函辦理。 |
| 2 | 車輛迴轉空間:面積377.29㎡、水泥鋪面。 |
| 3 | 基地及其他面積內含退縮地7.58平方公尺。 |
| 4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並於申報開工時應一併檢附管理機關預先登記備查公文, 否則視同未完成開工申報程序。 |
| 5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請即攜帶印章、建築規費新台幣14779元整至本所建設觀光課洽 |
| 9 | 本案依彰化縣政府113年11月28日府農畜字第1130274853號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
| 10 | 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若經原核准機關廢止許可後,該筆土地應恢復符合區域計畫法規定之使用;另建築執照部分將依內政部94年1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40011948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 |
| 11 | 本案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圖說辦理,變更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暨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9月27日農企字第0940151554號函示不宜編釘及核發門牌。 |
| 12 | 施設不可有妨礙交通情事且不得影響及破壞鄰近農地生產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