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台端申請書圖內容如有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致他人財 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2 |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份應由承造人按時申報主管機關或建築 師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動工。 |
| 3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 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4 | 起造人申報開工時應一併檢附管理機關預先登記備查公文, 否則視同未完成開工申報程序。 |
| 5 | 起造人於開工前應逕向地政單位申請鑑界。 |
| 6 | 開工前需向環保單位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7 | 請檢附電信設備外審單位收執回條之文件方得申報開工。 |
| 8 | 本案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審驗機構審查合格之電信設備 審驗證明文件。 |
| 9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0 | 本案申請之建築物用途為住宅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緩,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狀。 |
| 11 | 本執照依據106年6月22日消署預字第1060500767號函規定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 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 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12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 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