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6 | 本案領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113年8月27日台財產中彰三字第11333021980號函同意通行本縣大村鄉埤子頭段284、297地號在案。 |
| 7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 |
| 8 | 拆除物概要:3幢3棟地上3層1戶,拆除面積:2447.01平方公尺(地政事務所保存登記面積:6803.3平方公尺,新埤子頭段10建號),使用執照號碼:(101)府建管(使)字第0223113號,屬部分拆除。 |
| 9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0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經濟暨 綠能發展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1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157.18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2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C1)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3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 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4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5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6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取得許可證。 |
| 17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