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本案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審驗機構審查合格之電信設備審驗證明文件。 |
| 5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7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臺端取得使用執照後,應將產權移轉給寺廟所有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辦理寺廟登記事宜。 |
| 10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1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2 | 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3 | 應於申報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 14 | 本案建築物擅自建造,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67,450元罰鍰。 |
| 15 | 未依規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及屋架勘驗,已違反建築法56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6000x4=24,000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