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點:埤頭鄉埔尾段720-3地號土地,使用面積=其他面積80.33㎡,建築面積45.31㎡,總樓地板面積168.51㎡,1幢1棟地上4層1戶,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 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並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本案因應光纖入戶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
| 5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6 | 工程施工中,應遵守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以免影響排水功能造成淹水及維護之責任。 |
| 7 | 本執照係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113年12月25日台財產中彰三字第11333031610號函同意通行(指定建築線及管線)使用辦理。 |
| 8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9 | 本建造執照取得後,請依建築法第53條至第69條規定辦理施工,另依建築法第69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辦理。 |
| 10 | 另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本所僅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由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11 | 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文件認定,文件若有偽造不實者,應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代理人併同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