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2 | 依建築法第27條由芳苑鄉公所代發。 |
| 3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9月25日府農務字第1130128322號函辦理,請依上開函文內容使用。 |
| 4 | 本案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圖說辦理,變更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
| 5 | 基地面積:5000㎡(含退縮地面積:80.62㎡)。 |
| 6 | 建築面積:142.47㎡,總樓地板面積:142.47㎡。 |
| 7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另,上開合格證明文件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相關事宜請洽彰化縣消防局(電話:04-7512119#260)或其所屬消防隊辦理。 |
| 8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及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9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0 | 本案興建農舍生活汙水排放業經芳苑鄉公所113年11月21日芳鄉建字第1130019727號函同意搭排使用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