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得建築「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惟其須符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
| 2 | 本案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17條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僅限申請未達75千瓦。 |
| 3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及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4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5 | 建築面積:485.89㎡,總樓地板面積:485.89㎡。 |
| 6 | 依建築法第27條由芳苑鄉公所代發。 |
| 7 | 基地面積:739.71㎡(退縮面積:23.77㎡)。 |
| 8 | 本案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審驗機構審查合格之電信設備審驗證明文件。 |
| 9 | 起造人於申報開工時應一併檢附管理機關預先登記備查公文,否則視同未完成開工申報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