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住宅(H2)、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C2)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上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三十萬元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2 | 本案依彰化縣建築師公會113年4月15日彰建師字第113056號協審通過函文辦理,依建築法第27條由芳苑鄉公所代發。 |
| 3 | 依據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之1規定及彰化縣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作業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 |
| 4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境界鑑定,道路及水利用地不得使用建築,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6 | 旨案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之設立須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所列之附帶條件規定,並請務必於設廠前檢送相關文件至環保及工業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設立。 |
| 7 | 旨案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應符合上開附表一所列之附帶條件規定1.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2.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3.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11.25瓩。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
| 8 | 4.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
| 9 | 旨案外牆或屋頂材質施作後倘與本執照送審建築節約能源設計相異時,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及檢附變更後建築節約能源設計。 |
| 10 | 基地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
| 11 | 本案依本所113年4月11日芳鄉建字第1130006162號函同意申請水路加蓋及土地通行使用,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 12 | 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彰化縣政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 |
| 1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4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15 | 依據彰化縣政府107年10月8日府授消預字第1070336672號函送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宣導並請臺端得依「住宅防火對策2.0」略以:「...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 |
| 16 | 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辦理,上開合格證明文件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相關事宜請洽彰化縣消防局(電話:04-7512119#254)或其所屬消防隊辦理。 |
| 17 | 建築面積:1071.14㎡;總樓地板面積:1071.14㎡;基地面積:1816㎡。 |
| 18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導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19 | 本案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審驗機構審查合格之電信設備審驗證明文件。 |
| 20 | 依收文114年7月16日芳鄉建字第11979號逾期未開工作廢(113)芳鄉建字第6634號建造執照,原書圖副本繳回註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