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都市計畫外-山坡地附簡易水保-非地質敏感區-非供公眾-非公共建築物-防火-免管理組織-無電梯 |
| 2 | 領得建照後,速辦管線(上下水 電 電信 瓦斯)新設申請及道路挖掘(管挖)預先登記,可免禁挖限制。 |
| 3 | 領得建照後,速辦地界鑑定領得土地複丈成果圖,界樁與噴漆標記均應妥善保留。 |
| 4 | 申報開工前,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承攬金額按實(收據)填寫,並載明於施工計畫書。 |
| 5 | 申報開工時,檢送開工申報書+概要表+地號表1式2份、開工查報表1份,告示牌除開工日外全部填寫。 |
| 6 | 申報開工時,檢附本縣環保局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頭期)收據。 |
| 7 | 申報開工時,檢附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並載明於施工計畫書。 |
| 8 | 申報開工時,檢附承造人施工計畫書、排水規劃圖。 |
| 9 | 申報開工時,檢附審驗機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 |
| 10 | 申報開工時,檢附道路挖掘管理機關預先登記備查公文。 |
| 11 | 申報開工時,檢附彰化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申報開工報備單。 |
| 12 | 申報勘驗時,檢附建造執照、a3尺寸建照圖複印本(配置圖及結構圖),放樣照片應清楚可辨、拍攝界樁。 |
| 13 | 申報放樣勘驗時,檢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地界鑑定)、自行監造者應附放樣簽證或切結書。 |
| 14 | 申報放樣勘驗前,自行開闢完成臨時施工道路或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
| 15 | 申報勘驗時(含竣工),檢附材料品質檢驗證明文件、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B14系文件。 |
| 16 | 申報勘驗時(含竣工),檢附標檢局防火性能(門窗、板材、塗料)檢驗證明文件,計算數量並簽證。 |
| 17 | 申報竣工時,檢附建造執照及副本、a3變更說明(變更前後並列,加雲形線)。 |
| 18 | 申報竣工時,檢附放樣切結書或監造人簽證、材料品質檢驗證明文件。 |
| 19 | 申報竣工時,檢附標檢局防火性能(門窗、板材、塗料)檢驗證明文件,計算數量並簽證。 |
| 20 | 申請使用執照前,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及退縮地鋪設。 |
| 21 | 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縣環保局空氣污染防制費(末期)證明文件。 |
| 22 | 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地號變更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劃形式分割完成。 |
| 23 | 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門牌初編證明書。 |
| 24 | 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消防主管機關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
| 25 | 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繳交彰化縣政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及規約證明文件。 |
| 26 | 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審驗機構電信設備審驗合格文件。 |
| 27 | 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合格文件及使用許可證。 |
| 28 | 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管理單位道路管線挖掘相關證明文件。 |
| 29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113)社鄉建字第1130009063號拆除執照:(一)地號:社頭鄉月眉段495地號共1筆土地。(二)地點:彰化縣社頭鄉協和村山腳路四段252巷64號。(三)拆除概要:1幢、1棟、地上2層、地下0層、1戶。 |
| 30 | 併案辦理拆除,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清運廢棄物。拆除面積:55.55平方公尺。剩餘土石方數量為48.21立方公尺。 |
| 31 | 基地上原領有(78) 社鄉建字第 9560號使用執照,建築物已經擅自拆除,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罰緩新台幣1萬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