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68)溪鄉建字第0013號。 |
| 2 | 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92.92m3,運至合法土資場。 |
| 3 | 鋼架拆除物鋼鐵回收再利用 |
| 4 | 拆除物概要:(一)本案建築為磚造平房,1幢1棟地上1層1戶,拆除後賸餘土石方數量為92.92m3運至合法廢棄土場。 |
| 5 | (二)鋼架拆除物鋼鐵回收再利用。 |
| 6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7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賸餘土石方數量92.92立方公尺,於賸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所建設課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 |
| 8 | 證第四聯。 |
| 9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10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11 | 請確實依拆除計畫書辦理各項交通維持、工安及環境維護工作,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2 | 本案建物產權如已辦理保存登記,請臺端至戶政單位辦理註銷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