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據(110)溪鄉建字第0005253號使用執照辦理。 |
| 2 | 拆除執照:(112)溪鄉建字第0009350號。 |
| 3 | 建造執照:(113)溪鄉建字第0006689號。 |
| 4 | 變更項目及內容:(一)原核准建築物高度為3m、簷高為2.95m,本次申請用途變更後,建築物高度為4.6m、簷高為4.55m。 |
| 5 | (二)原核准鴨舍面積423.36㎡、樓層高地為2.9m、構造種類為鋼骨造、本次申請用途變更樓層高地為3m,面積及構造種類不變。 |
| 6 | (三)飼料桶位置變更。 |
| 7 | (四)其餘不變。 |
| 8 | 臺端取得使用執照如非本人自行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承受者,請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於三十日內逕向本所財政課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9 | 按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及第90條之規定,建築物用途如有跨類跨組變更,應辦理變更使用。如有擅自變更擅自使用者,依建築法第91條之規定應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行政罰鍰,並限期停止使用。 |
| 10 | 依據「彰化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及拆除措施」第3條第1項規定:『由各鄉(鎮、市)公所針對轄區內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造冊列管,並於建物領得使照後四個月內辦理復查,復查期間如有違章建築情形,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於期限內無違章建築跡象 |
| 11 | ,即解除列管,解除後倘有違章建築情事,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本措施查處排拆』。 |
| 12 | 經上開之變更設計事項,尚符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本所同意核准備查。 |
| 13 | 臺端所有房屋如專供飼養禽畜、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土地所有權人於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設施並取得容許證明,如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得適用課徵田賦,相關資訊請逕洽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 |
| 14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3月29日府農畜字第1100480125號、112年8月11日府農畜字第1120253219號、113年3月14日府農畜字第1130058169號函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