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農業設施-資材室,除不得違反前開容許使用函規定外,完工後亦不得有增建、改建行為,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
| 2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3 | 關於建築物之結構安全由設計人(起造人)自負責任。 |
| 4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5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6 | 本案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椿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舖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 |
| 7 | 請使用執照。 |
| 8 | 請臺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9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6月27日溪鄉農字第1130007699號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在案。 |
| 10 | 起造人日後不得違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