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據(110)溪鄉建字第0005253號使用執照辦理改建。 |
| 2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3月29日府農畜字第1100480125號函暨112年8月11日府農畜字第1120253219號函暨113年3月14日府農畜字第1130058169號辦理。 |
| 3 | 原核准建築物高度為3m、簷高為2.95m,本次申請改建後,建築物高度為4.6m、簷高為4.55m |
| 4 | 原核准鴨舍面積423.36㎡、樓層高度為2.9m、構造種類為鋼骨造,本次申請改建樓層高度變更為3m,面積及構造種類不變。 |
| 5 | 飼料桶位置變更。 |
| 6 | 請確實依施工計畫書辦理各項交通維持、工安及環境維護工作,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7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3月14日府農畜字第1130058169號及112年8月11日府農畜字第1120253219號函畜牧設施許可使用案辦理。 |
| 8 | 依據原領使用執照(110)溪鄉建字第0005253號辦理改建。 |
| 9 | 本案建造申請建築物用途為:畜牧設施(鴨舍),除不得違反前開容許使用函規定外,完工後亦不得有增建、改建行為,倘未依計畫核准容許用途、細目、建照方式或建築類組等使用者,經廢止農業(畜牧)設施之許可後,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
| 10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11 | 關於建築物之結構安全由設計人(起造人)自負責任。 |
| 1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13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4 | 請臺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15 | 依據建築法第86條之規定,擅自建造者,就臺端先行動工部分,需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行政罰緩,本案依先行施工部分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三十之行政罰緩,共計7萬755元整(2,358,5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