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3 | 請臺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4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5 | 請檢附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6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8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9 | 本案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椿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舖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 |
| 10 | 申請使用執照。 |
| 11 | 為確保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建築物防火設備應具備防火時效、阻熱性及遮煙性能之證明文件。 |
| 12 | 請依核准圖設置門窗,不得擅自增設或開口。 |
| 13 | 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C-2類屬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一般物品之場所。 |
| 14 | 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瓩。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
| 15 | 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
| 16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彰化縣政府申辦工廠登記。 |
| 17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8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無公害姓小型工業設施(C2)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9 | 本案由本鄉登山段687-1地號作為私設通路銜接建築線,無計入法定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