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併案申請拆除執照(拆除溪州鄉仁愛段234地號基地內圍牆)。 |
| 2 | 本案申請拆除,座落地號:溪州鄉仁愛段234地號,圍牆無產權拆除長度為12.04m,面積為1.16㎡。 |
| 3 | 本案申請拆除,座落地號:溪州鄉仁愛段234地號,圍牆拆除剩餘土石方為1.21立方公尺運至合法土資源場。 |
| 4 | 本案拆除物由土地所有權人切結,屬無產權建築物。 |
| 5 | 拆除物概要:本案建築為仁愛段234地號內無產權圍牆拆除長度12.04M,面積1.16平方公尺,拆除後賸餘土石方數量為1.21立方公尺運至合法廢棄土場。 |
| 6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賸餘土石方數量1.21立方公尺,於賸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所建設課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 |
| 7 | 第四聯。 |
| 8 | 請確實依拆除計畫書辦理各項交通維持、工安及環境維護工作,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本案建物產權如已辦理保存登記,請臺端至相關單位辦理註銷相關事宜。 |
| 10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1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12 | 請臺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13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4 | 請檢附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5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16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7 | 申請使用執照前應依基地整界線之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
| 18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19 | 本案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椿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舖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 |
| 20 | 請使用執照。 |
| 21 | 為確保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建築物防火設備應具備防火時效、阻熱性及遮煙性能之證明文件。 |
| 22 | 請依核准圖設置門窗,不得擅自增設或開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