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台電配電場所:面積10㎡、水泥舖面。 |
| 2 | 菇類栽培場-附屬設施所需空間:面積114.17㎡、水泥舖面。 |
| 3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境界鑑定及向環保局申繳空污費。 |
| 4 | 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另工程施工中,應善盡週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5 | 本執照係依據本所​113年2月22日府農務字第1130063325號函附「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發 |
| 6 | 請依上開函號容許使用同意書內容使用,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若經原核准機關廢止許可後,該筆土地應恢復從來使用;另建築執照部分將依內政部94年1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40011948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 |
| 7 | 本案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圖說辦理,變更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暨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9月27日農企字第​0940151554號函示不宜編釘及核發門牌。 |
| 8 | 本案於請領使用執照時需會審農業單位是否依原核准計畫書圖內容興建,經確認符合者,始予核發使用執照。 |
| 9 | 本案建築物為擅自建造,應於申報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 10 | 請即攜帶本函、印章及建造執照規費1萬6,641元整及罰鍰18萬1,405元,合計新台幣19萬8,046元整,前來本所建設觀光課洽領建造執照及副本申請書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