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應一併檢附管理機關預先登記備查公文, 否則視同未完成開工申報程序。 |
| 2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3 | 本案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審驗機構審查合格之電信設備審驗證明文件。 |
| 4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境界鑑定及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另工程施工中,應善盡週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6 | 本執照依據106年6月22日消署預字第1060500767號函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7 | 本執照依據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府農務字第1130071417號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證明書辦理。 |
| 8 | 農業經營用地範圍內請維持農地農用原則且不得影響及破壞鄰近農地生產環境,如有擅自挖填土石方或建築行為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情事,本所將函報縣府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核處。 |
| 9 | 農舍僅供居住及必要農業經營生產之使用,不得擅自改建、增建或作為工廠或寺廟等其他違規之使用,違者將報請縣府依法核處,並限期恢復原狀,屆期仍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
| 10 | 請即攜帶本函、印章及建造執照規費新台幣1,444元整[建造執照核發規費新台幣994元及本案併案辦理建築線指示(定)申請規費新台幣450元〕,前來本所建設觀光課洽領建造執照及副本申請書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