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拆除總樓地板面積1809.96㎡,拆除剩餘土石方583.4立方公尺,運至合法土資場。 |
| 2 | 本案建物拆除之鋼筋、鋁料、鐵門、烤漆鋼板、鋼架之建材可回收再利用。 |
| 3 | 拆除依據:本所70年8月20日彰鹿建字第14186號使用執照、本所77年10月14日彰鹿建字第14338號使用執照。 |
| 4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 任。 |
| 5 | 開工前應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繳空氣汙染防制費及申報拆除 營建廢棄物。 |
| 6 | 請台端依所請拆除執照之用途及項目使用,需申報開工及竣 工,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及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