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同時不得於施工期間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請依規定辦理。 |
| 2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3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4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5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6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審驗機構審查合格之電信設備審驗證明文件,並於使用執照申請時一併檢附相關文件。 |
| 7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8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9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0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11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2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法定空地應優先種植喬木及灌木,並應「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
| 13 | 本案係113年12月11日府建新字第1130474200號函核准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請依照核定內容施工,涉及變更設計應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據以辦理。 |
| 14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一)地號:彰化縣鹿港鎮新宮段602-1、622-4地號等2筆土地。(二)地址:彰化縣鹿港鎮新宮里泉州街48號等1戶。(三)建築物用途:住宅(H2)。(四)層棟戶數:1幢1棟1層1戶。(五)拆除面積:詳概要表。 |
| 15 | 本案拆除有產權登記:彰化縣鹿港鎮新宮段217建號。 |
| 16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剩餘土石方數量32.54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7 | 拆除鋼材等金屬運至合法回收資源回收場。 |
| 18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並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及申報拆除營建廢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