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本案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審驗機構審查合格之電信備審驗證明文件,並於使用執照申請時一併檢附相關文件。 |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5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9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0 | 施工時應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
| 11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法定空地應優先種植喬木及灌木,並應「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
| 12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3 | 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同時不得於施工期間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請依規定辦理。 |
| 14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 15 | 開挖地下室營建剩餘土石方15394.76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6 | 地下室開挖部分應依「彰化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鑑定單位之鄰房現況調查鑑定報告或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認定免鑑定說明書。 |
| 17 | 請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及規約證明文件。 |
| 18 | 本案雨水貯集設施設置於停車空間,該設施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維護。 |
| 19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 20 | 本案分戶樓板之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採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46-6條第1項第1款第7目規定辦理。 |
| 21 | 本案樓板衝擊音材質係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規定核准申請在案,除採性能式規定者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檢附性能許可文件外,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施工完成。 |
| 22 | 申請室內裝修位置及面積詳如申請書概要及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表。 |
| 23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 |
| 24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取得許可證。 |
| 25 | 本案併案雜項工作物(圍牆),詳雜項工作物概要表。 |
| 26 | 本案申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經本府113年12月30日府建新字第1130511322號函核定可移入容積面積996.01平方公尺。 |
| 27 | 本案係依114年2月19日府建新字第1140053656號函都市設計審議暨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審議,准予核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獎勵容積合計570.69平方公尺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