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2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植花草樹木,並覆土植根,且法定空地面積每滿64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棵,其覆土深度至少應達120公分。 |
| 3 | 請貴公司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4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5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9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0 | 請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及規約證明文件。 |
| 11 | 本案共4戶及9戶其雨水儲集設施滯洪設施規畫於A3、C1、C2戶筏式基礎內,該設施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維護管理。 |
| 12 | 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同時不得於施工期間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請依規定辦理。 |
| 13 | 本案基地及基地內通路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