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6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及廠房附屬空間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9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0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申辦工廠登記。 |
| 11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2 | 本案符合本府110年4月12日府綠工字第1100084241號公告規定,已先行違規使用建築申補領建(使)照部分,罰鍰額度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10核計。 |
| 13 | 本案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擅自建造,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16,529,000*千分之十=165,290元罰鍰。 |
| 14 | 未依規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及屋架勘驗,已違反建築法56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6,000x4=24,000元罰鍰。 |
| 15 | 本案建築物為擅自建造,應於申報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 16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172.47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7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 18 | 旨揭基地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544地號(重測前:西勢厝段西勢厝小段331-24地號土地),領有本府核發67彰建都使字第0014734號使用執照,本次併案辦理部分拆除並於原使用執照加註內容(一)拆除物概要:地下一層。(二)拆除面積:101.9平方公尺。(三)其餘不變。 |
| 19 | 本案建築物擅自拆除,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30,000元罰鍰。 |
| 20 | 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同時不得於施工期間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請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