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3 | 本案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審驗機構審查合格之電信設備審驗證明文件。 |
| 4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5 | 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同時不得於施工期間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請依規定辦理。 |
| 6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7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8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9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10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1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2 | 本案請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辦理工廠設立許可及完成工廠登記。 |
| 13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工廠(C1)及附屬空間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4 | 本案係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肉品加工廠)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案件:本案係申請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本縣大城鄉上興段1177地號)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肉品加工廠)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3月2日農牧字第1120703822號函核定,並經本府112年5月23日府農畜字第1120127648號函同意。 |
| 15 | 本案係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肉品加工廠)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案件:經本府112年8月4日府地用字第1120309198號函同意變更編定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再經本府112年12月15日府農畜字第1120484524號函同意興辦事業計畫變更。 |
| 16 | 本案係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肉品加工廠)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案件:有關案內申請圖說與興辦事業計畫書不同部分,應由申請人檢具書件同時向原事業主管機關(本府農業處)辦理變更興辦事業計畫書,並於使用執照前完成變更。 |
| 17 | 本案係搭排案件:本案搭排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1年12月20日農水彰字第1116556926號函同意許可,同意搭排至該署彰化管理處上山中排6灌排系統在案。 |
| 18 | 併案申請室內裝修,室內裝修申請位置及面積:A棟地上ㄧ層,面積1,150.26㎡(天花板、分間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