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81)大鄉鄉建字第6085號及(105)大鄉鄉建字第6900號使用執照全部拆除。 |
| 2 | 原核准建築面積1844.06㎡,本次拆除面積1844.06㎡,拆除後剩餘建築面積為0㎡。 |
| 3 | 營建剩餘土石方160.75立方公尺,飼料桶、水塔、水泥柱、木架及門窗供回收使用。 |
| 4 | 拆除工程中如有產生營建廢棄物應逕至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報,於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所建設課加蓋序號章 |
| 5 | 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車輛前中後照片及車牌等。 |
| 6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7 | 工程施工中,應遵守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以免影響排水功能造成淹水及維護之責任。 |
| 8 | 原(81)大鄉建字第6085號及(105)大鄉建字第6900號使用執照及圖說收回作廢。 |